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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    要: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 键 词:无居民海岛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管理  征收  印发  财政部  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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