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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摘 要: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益性活动
税务总局
2009年
财政部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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