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并制定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根据三年来的执行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促进国内生猪生产、消费良性发展,我们对《生猪涮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制定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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