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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财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组织  财政部  工商总局  大中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注册会计师行业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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