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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征缴工作  限售股  转让  证券机构  地方税务局  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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