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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之“在先权利"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商标异议制度
引用本文:卢爱媛,李明珍.商标法之“在先权利"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商标异议制度[J].电子知识产权,2011(11):23-29.
作者姓名:卢爱媛  李明珍
作者单位: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2.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    要:《(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J2001年的商标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点即是对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中突条款所做的新规定。权利冲突是不予商标注册审查的考察要素,亦是对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在先权利的认定和判断是商标争议程序的理论基础,而在先权刊条款的正确理解和法律适用,对于商标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关 键 词:商标异议制度  在先权利  法律适用  商标法  修改  征求意见稿  商标注册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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