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词,用以涵摄农地利用与变动的各种具体形式。十多年过去了,农地流转依然存在种种观念上的羁绊和制度上的困境,难以顺畅运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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