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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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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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自2012年3月14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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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事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 事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 调查处理 交通运输 船舶 事故现场 处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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