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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的民事主体
引用本文:杨丽施,陈志杰.论动物的民事主体[J].法制与社会,2008(1).
作者姓名:杨丽施  陈志杰
作者单位:国立华侨大学法学院
摘    要:随着《德国民法典》的修正,"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对整个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另有环境伦理学有关动物成为权利主体主张的提出,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面临着危机,动物取得人格权,成为权利主体的现实就在面前。本文从民事主体的扩展和演化中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健全动物保护法制,加大对动物的法律保护与道德关怀。

关 键 词:民事主体  动物权利论  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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