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与效力辨--兼评<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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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礼伟.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与效力辨--兼评<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的修正[J].河北法学,2003,21(3):10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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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礼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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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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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 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但在其构成问题上仍未走出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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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乘人之危 乘危行为人 被乘危人 显失公平 |
文章编号: | 1002-3933(2003)03-0100-05 |
修稿时间: | 2002年12月30 |
Arguments about the Composi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Civil Act of Exploitation of One's Unfavorable Posi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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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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