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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与效力辨--兼评<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的修正
引用本文:王礼伟.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与效力辨--兼评<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的修正[J].河北法学,2003,21(3):100-104.
作者姓名:王礼伟
作者单位: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48
摘    要: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 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但在其构成问题上仍未走出误区。

关 键 词:乘人之危  乘危行为人  被乘危人  显失公平
文章编号:1002-3933(2003)03-0100-05
修稿时间:2002年12月30

Arguments about the Composi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Civil Act of Exploitation of One's Unfavorable Posi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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