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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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锐.美英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J].中国检察官,2005,13(1):104-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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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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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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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所比较的内容必须要具有可比性,这是进行比较研究的一个基本前提,因此,要对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比较研究,首先要对其内涵加以界定。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作广泛探讨的、也是本文拟进行比较研究的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指对于法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为方便论述,统一用“警察”代表)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予采纳。二、美英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一)美国在美国诸多的证据规则中,所谓的排除规则(exclusionaryrule)一般是指“政府以违反宪法第4修正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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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学 法定程序 被告人 代表 国家机关 基本前提 可比性 中国 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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