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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中的法制统一问题
引用本文:孙卫东.论地方立法中的法制统一问题[J].行政与法,1996(2).
作者姓名:孙卫东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的立法实践证明,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并将继续起着越来越加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当前我国的地方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而这些矛盾和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杜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这些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地方立法的“越权”,就是指地方立法超越了自己的立法权限.较低层级的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了较高层级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有的把本属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的内容而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所谓法律“冲突”一方面表面在地方立法的内容上同高层次立法的内容相矛盾.例如,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内容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不协调一致;另一方面表现在同一层级国家机关间的立法内容相矛盾.例如,本级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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