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摘    要:申诉人(原审赔偿请求人)次仁,别名才让、次仁央宗,女,藏族,39岁,文盲,经商,西藏自治区谢通门县人,居住在拉萨市八廓西街7号。委托代理人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付远志,该院检察长。复议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张培中,该院检察长。

关 键 词:西藏自治区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律师事务所  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