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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摘 要:
申诉人(原审赔偿请求人)次仁,别名才让、次仁央宗,女,藏族,39岁,文盲,经商,西藏自治区谢通门县人,居住在拉萨市八廓西街7号。委托代理人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付远志,该院检察长。复议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张培中,该院检察长。
关 键 词:
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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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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