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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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卫国 向长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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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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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在对公司利益进行侵害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对股东利益进行最终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中出现了许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件,严重挫伤了广大投资者投资信心。2005年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要使其在保护股东利益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诉讼时效、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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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代表诉讼 中小股东利益 完善 |
文章编号: | 1671-0681(2007)01-0144-03 |
修稿时间: | 2006-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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