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对罪犯改造成本的增加、再犯罪率的提高、被害人的心灵创伤难以抚平、赔偿不能兑现等缺陷的突显,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处理那些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并使得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优化,成了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现实难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作为全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刑事和解弥补了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的弊端,被各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者所关注。我国的刑事和解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惩治与教育被告人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消除了社会的对立面,使得被害人的利益诉求得以满足,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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