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其相关完善措施——以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46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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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靖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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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1001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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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修改争论很大。实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唱片公司垄断市场,但也存在限制著作权人定价权和许可权的缺陷。在完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方面,可考虑以收回权代替声明权,实行付酬例外协商机制,同时加强相关措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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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录音制品 法定许可 声明权 付酬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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