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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对接新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建制和变制
作者姓名:傅昉明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范围较广、层次较深,有些修改只是涉及到执行中的操作细节的改变,与之前确立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则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有些修改则从根本上突破或者跳跃出原有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则,甚至有些内容是为了弥补原刑事诉讼法的不足和缺失而进行补充性的设置,因此,检察机关在执行、适用此类修改后的刑诉法时,应当顺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就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的修改或补充,通过自身的或者与其他司法机关共同的变制、建制来实现执行上的对接。

关 键 词:修改  对接  检察机关  建制  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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