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为公益诉讼原告初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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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建荣.公民为公益诉讼原告初论[J].法制与社会,2013(18):116+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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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建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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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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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其中新增的内容"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本文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牵扯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公民也应该加入维权的主体,成为诉讼原告,这一点国外都已经确定公民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本文对公民成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相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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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益诉讼 公民 原告资格 环境保护 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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