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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为公益诉讼原告初论
引用本文:叶建荣.公民为公益诉讼原告初论[J].法制与社会,2013(18):116+118.
作者姓名:叶建荣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其中新增的内容"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本文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牵扯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公民也应该加入维权的主体,成为诉讼原告,这一点国外都已经确定公民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本文对公民成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相关探讨。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公民  原告资格  环境保护  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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