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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留置权制度主体的反思
作者姓名:任志锋
作者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里的但书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显然法律明确将商事留置权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界定为了"企业"。其实"企业"一词在我国法学界历来就有颇多非议,此处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亦被规定为企业,笔者不揣浅陋提出质疑。

关 键 词:《物权法》  商事留置权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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