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保安将押送的犯罪嫌疑人殴打致伤该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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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刚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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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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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派出所社区保安在法律主体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协助公安民警执法时,本质上是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其从事的是公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权将押送的犯罪嫌疑人殴打致伤,是滥用权力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正当性,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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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保安 刑讯逼供 滥用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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