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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代撤销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宜一刀切
引用本文:李建平.党政机关代撤销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宜一刀切[J].现代法学,1990(5).
作者姓名:李建平
摘    要:<正> 前些年由于我们工作中的失误,“公司热”、“全民经商热”席卷神州。虽经及时治理、整顿,这场昏热已明显降温,但它却给我们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其结果是大批党政机关走上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席,以主管单位、呈报单位的身份代已撤销(亦称停办、关闭。下同)的下属企业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状况的出现和发展,不仅给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尖锐课题,也给众多坐上被告席的党政机关平添了几分压力和委屈,更重要的是,此举使这些党政机关的职能工作受到影响。为此,我们有必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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