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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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根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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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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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但是由于这个条款是公司法修订后新增内容,而且规定得十分概括,对于其它一些重要问题,诸如诉讼费用的承担、诉讼和解、撤销和驳回、以及既判力等问题没有作更为详细的规定。所以该条在具体的实践中缺乏较强的操作性,本文在此试就以上问题做简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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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派生诉讼 代位诉讼 诉讼费用 既判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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