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情况巧查漏罪漏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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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安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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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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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其中“有无遗漏罪行”就是所谓的“漏罪”问题,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则主要是指所谓的“漏犯”。查明漏罪、漏犯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准确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就刑事个案而言,或许未必有漏罪、漏犯可究,而就刑事案件整体而言,必定有漏罪、漏犯可查,所以,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案件时,要有查明漏罪、漏犯的意识。但是,查明漏罪、漏犯决不意味着不分性质和情节而妄加猜测,也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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