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应确立指定辩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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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顺根,陆而启.审查起诉阶段应确立指定辩护制度[J].人民检察,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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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顺根 陆而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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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林顺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陆而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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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指定辩护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作了“厚此薄彼”的规定,即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享有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而在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确有经济困难、年龄未满18周岁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则不享有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样应确立指定辩护制度。首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也说明获得律师帮助对犯罪嫌疑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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