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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引用本文:任进强.再谈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J].人民检察,2002(5).
作者姓名:任进强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本文认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委派”,应符合委派主体的特定性、委派去向的特定性、委派目的的特定性、委派方式的明确有效性、委派关系的隶属性及被委派人员具有明确代表性六个要件。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原国有公司、企业人员,除担任董事、监事之职并代表国有公司、企业行使管理权者以外,其他人员从理论上讲不应属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范畴。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受委派从事公务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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