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的法律文书须妥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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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鹏.未使用的法律文书须妥善管理[J].人民检察,2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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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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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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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使用的法律文书是指因办案需要已开出、但随着办案过程的变化没有出示使用的空白法律文书或填写好的法律文书。这类法律文书大多是填空式文书,也有一些是表格式的,如传唤通知书、搜查证、提押证等。办案人员一般是在院里填写好,经批准后,加盖院印才带走使用,通常只在法律文书的存根联上填写大致情况。由于案情千变万化,办案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这些法律文书不一定被使用,案子办结后,又不能装入案卷归档,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由办案人员个人保管。这样容易产生以下弊端:一是容易遗失造成危害。办案人员保管这些法律文书,一般是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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