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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犯罪的认定
作者姓名:李佑喜  严一鸣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李佑喜),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严一鸣)
摘    要:基于我国刑法的行为客观主义特征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认为“多次抢劫”的每次抢劫都应当构成犯罪。而且,“多次抢劫”并非纯正的情节加重构成,其实质是抢劫的同种数罪,只是立法将其作为一种加重构成的情节予以规定。因此,“多次抢劫” 仅限于“多次基本抢劫”的既遂犯罪。

关 键 词:抢劫  加重构成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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