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诉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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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光 于书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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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杨光),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书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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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虽然法律规定可由被害人自诉,但其实质仍是公诉案件,公诉权行使并不完全受被害人意志所拘束。该类案件,公诉权和自诉权并行存在,在适用程序上采取自诉优先、公诉干预的原则。一定条件下,公诉、自诉可以相互转换。另外,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有待进一步研究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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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轻微刑事案件 自诉 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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