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贷”中的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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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明刚.“以贷还贷”中的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J].人民检察,2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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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明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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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助理检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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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犤基本案情犦甲信用社为收回丁公司的逾期贷款,信用社主任王某主动与欠丁公司款的乙建筑公司联系,表示愿意贷款给乙建筑公司,由乙建筑公司将该笔贷款归还丁公司的欠款,甲信用社再从中收回丁公司的贷款。1996年10月29日,甲信用社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乙建筑公司按甲信用社要求,联系丙公司作为其借款保证人。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人民币550万元,月利率11.76‰;还款期限分别是1996年12月25日还50万元,1997年1月25日还50万元,1997年4月25日还200万元,1997年5月25日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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