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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
作者姓名:黄忠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12JJD820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属于物权的非常态变动。此种物权变动不以完成法定公示方法为生效条件,在客观上导致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的背离,这不仅减损交易安全、权属明晰、物尽其用等私法价值追求,而且使得强制执行遭遇重重困境。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对私法价值和公法秩序存在潜在的威胁,宜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法律文书"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完善配套性措施促使真实权利人及时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并通过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裁判登记制度将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分离的事实对公、私法秩序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关 键 词:物权变动  真实权利  表象权利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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