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认真遵守监督法有关时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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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严实.应认真遵守监督法有关时限的规定[J].人大建设,2007(11):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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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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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实践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对其中有关时限的规定重视不够。
比如,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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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督法 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检察院 专门委员会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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