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经济犯罪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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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雅林.企业法人的经济犯罪与赔偿责任[J].理论月刊,2002(9):60-6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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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雅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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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十堰教育学院,湖北,十堰,4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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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经济犯罪,在何种情形下,满足何种条件,其赔偿责任,才由企业法人与其特定的工作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分别承担或者共同承担,是本文力图阐析、论证的主题,这一主题在理论上的剖析,对于司法实践,有其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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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用职务之便 赔偿责任 法人的经济犯罪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
文章编号: | 1004-0544(2002)09-006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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