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瓶费”案:行规与法律的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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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剑.四川“开瓶费”案:行规与法律的较量[J].人大论坛,2006(5):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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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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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市衣冠庙邮局18段56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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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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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规行约 法律法规 四川省 开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消费者协会 较量 自带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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