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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作者姓名:高正文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系
摘    要:费孝通先生曾指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推进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发生了。”① 法制现代化理论认为,人治与法治是诸多影响法制现代化进程变项中的一对关键性变项,而是否以形式合理性的制度安排作为法律运行的原则,则构成了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区别。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法制现代化的实证标准。现代西方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高度重视…

关 键 词:法律  形式合理性  法制现代化  价值合理性  法律权威  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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