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刍议留置的适用对象——从两起因违法留置败诉的行政案件谈起
引用本文:王洁,朱炜.刍议留置的适用对象——从两起因违法留置败诉的行政案件谈起[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6):47-49.
作者姓名:王洁  朱炜
作者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330043
摘    要:正确理解留置适用的对象,是解决当前适用留置存在主要问题的关键所在.留置适用的对象,应当具有"当场性"和"嫌疑性"两个重要特征;其范围为"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不包括"有一般违法嫌疑的人员"和刑事诉讼法所特指的已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关 键 词:留置  留置对象  留置特征
文章编号:1008-8121(2003)06-0047-03
修稿时间:2003年10月13

On Application Object of Lien and Interrogatio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