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留置的适用对象——从两起因违法留置败诉的行政案件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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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洁,朱炜.刍议留置的适用对象——从两起因违法留置败诉的行政案件谈起[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6):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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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洁 朱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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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33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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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确理解留置适用的对象,是解决当前适用留置存在主要问题的关键所在.留置适用的对象,应当具有"当场性"和"嫌疑性"两个重要特征;其范围为"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不包括"有一般违法嫌疑的人员"和刑事诉讼法所特指的已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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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留置 留置对象 留置特征 |
文章编号: | 1008-8121(2003)06-0047-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10月13 |
On Application Object of Lien and Interrog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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