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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与撤销——一则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案评析
引用本文:黄学武,葛文.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与撤销——一则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案评析[J].法学,2007(9):133-138.
作者姓名:黄学武  葛文
作者单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对程序上存在的瑕疵请求撤销的,应当加以慎重对待和限制,维护股东会决议的安定性。

关 键 词:股东会决议  召集程序  瑕疵  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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