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法律
各国政治
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世界政治
外交、国际关系
学报及综合类
政治理论
中国共产党
中国政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工会条例(民国十三年十一月孙中山大元帅令)
摘 要:
第一条凡年龄在十六岁以上,同一职业或产业之脑力或体力之男女劳动者,家庭及公共机关之雇佣,学校教师职员,政府机关事务员,集合同一业务之人数在五十人以上者,得适用本法,组织工会。第二条工会为法人。工会会员私人之对外行为,工会不负连带之责任。第三条工会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的地位,于必要时,得开联席会议,计划增进工人之地位及改良工作状况,讨论及解决双方之纠纷或冲突事件。
关 键 词:
工会
大元帅
孙中山
民国
政府机关
学校教师
劳动者
同一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