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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8年起业主先验房后交钱
摘    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明确,开发商应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开发商应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如果购房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关 键 词:预售商品住宅  先验  业主  北京  交接手续  书面授权  预购人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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