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中增设“财物保”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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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言.在“取保候审”中增设“财物保”刍议[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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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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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提供有信用的保人。由保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能随传随到以获取释放或免予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所谓“取保”到目前为止只限于“人保”。“人保”又可以有公民个人保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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