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时期刑事调解制度研究 |
| |
作者姓名: | 潘怀平 |
| |
作者单位: |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中的理性与经验研究”(项目编号:11XFX008)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陕甘宁边区妨害私人利益之罪的规定是对传统刑法本质理论的突破,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刑法思想的革新,并为刑事调解的运用和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基于半干涉主义理念的要求,陕甘宁边区将刑事调解严格限制和控制在非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犯罪的范围内。刑事调解采用了群众、群众团体、政府、法院相结合的恢复性司法模式,该模式充分体现了陕甘宁边区司法的群众化乃至社会化特色。
|
关 键 词: | 陕甘宁边区 妨害私人利益之罪 刑事调解 恢复性司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