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不得制人之私——以唐代官法与民契的关系为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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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德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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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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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08&ZD001);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法的人学解构”(2010JDXM03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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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敦煌唐代民间契约(简称民契)的数量非常可观,其中包括大量借贷契约。通过对它的考察,再联系唐代的官方法律(简称官法)发现:唐代的官法对民契既有所为,更有所不为,既有体系性的规范,更对民契的独立自治留下了空间;而民间则坚信:"官有政法,民从私契",民契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自治性,并设法规避或抵御官法。官法与民契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格局。探讨唐代官法对民间私契的宽容态度,对于今天国家处理由民间借贷而自发形成的融资秩序也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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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官法 赦令 民契 乡法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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