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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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朝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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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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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立法问题(一)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问题 1.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作为监护人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该权 利来自于监护权,而不是投保人固有的权利,当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权消 灭后,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也随之消灭,当初的指定或变更应当经已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确认。而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规定,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中也 无这方面的条款,这不利于被保险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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