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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后评估回应之法的废止
引用本文:汪全胜,金玄武. 论立法后评估回应之法的废止[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9, 0(5)
作者姓名:汪全胜  金玄武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9 
摘    要:法的废止,是立法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对现行法实施变动使其失去法的效力的专门活动.其发生根源在于法律绩效状况低劣,法的存在失去意义.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专项清理"与"集中清理"的立法活动形式,在主体、程序与方式上与其他形式的立法活动有着较大区别.我国宜进一步完善法的废止制度.

关 键 词:法的废止  法律效力  立法议程  运作机制

On Abolishment of Law based on Evaluation of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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