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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荞明”们也当慎拘慎捕
作者姓名:王威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就在李荞明被关进看守所前十数日,公安部官员要求"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对于李荞明这个偶然失足、即便是有罪也可能被判处"管、免、缓"的"准新郎",有关方面为什么就不能对他"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指出:"审判前的羁押应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短暂."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羁押却往往成为一种常态而非例外.刑事案件批捕率居高不下就是个证明.这与我国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势有关,也反映出目前以侦查为重心的刑事诉讼结构的弊端.

关 键 词:拘留  犯罪嫌疑人  躲藏起来  儿童游戏  瞎子  强制措施  逮捕措施  慎用  羁押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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