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制定以用益为中心的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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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振山,王萍. 我国应制定以用益为中心的物权法[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16(3):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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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振山 王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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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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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旨在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实,分析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是对我国现有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保障.物权法立法中,要认识到在公有制的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下物权法的不同机制,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权法已不能仅强调单一所有权,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私权进入市场的难题,需要完善他物权制度;物权的动态性特征决定了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具有最为重要的地位,因此,物权法立法中要强化用益物权制度,以用益物权制度为物权法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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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1)03-0005-05 |
修稿时间: | 2001-03-18 |
Usufruct-oriented Real Law Should be Constituted in Our 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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