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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与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与存在样态——从古典到现代的历史考察
作者姓名:魏建国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民事权利与宪政”(项目编号:06SFB5010);;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诚信社会建设与良法之治互动关系研究”(项目编号:08D02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西方自由与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外在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只能认可而不能创制;一种是内在于国家权力,是由国家权力创制和授予的。西方自由与权利的存在样态一般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一种是普及化的、为大多民众普遍拥有的基本自由与权利。西方很早就产生了合法性来源外在于国家的自由与权利的情况,但这种自由与权利多是一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和权利。近代英美两国自由与权利的现代化成功转型,源于将这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向更广大的社会阶层普及和开放,使得这种自由与权利为社会更多民众所普遍共享,进而推动了保障这种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宪政机制的发展;而近代法国自由与权利的现代化转型失败,源于没有将这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向更广大的社会阶层普及和开放,自由与权利没有摆脱狭隘的特权性和身份性限制,没有为社会广大阶层所普遍共享,进而也就无法推动保障这种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宪政机制的发展。

关 键 词:西方  自由与权利  合法性来源  存在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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