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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地区民主与法制建设
作者姓名:单孝虹  胡澜
作者单位:中共凉山州委党校
摘    要: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这一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写下了辉煌的一页。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形成发展及其特点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形成及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融洽地结合起来,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使少数民族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自治问题,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从抗战到人民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初步形成的阶段。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确定了我国建立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将其载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并从195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从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逐步发展起来的“左”倾错误,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产生了冲击。至“文革时期”民族区域自治遭到严重破坏。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也遭到践踏和否定。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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