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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探讨———基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思考
引用本文:揭萍,李红.我国刑事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探讨———基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思考[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6):111-114.
作者姓名:揭萍  李红
作者单位:[1]江西警察学院,江西南昌330100 [2]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江西南昌330100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司法鉴定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对推进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着重要意义;但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有些问题仍可探讨。刑事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种类名称修改为“鉴定人意见”和“鉴定报告”更适合司法实践;重新鉴定启动权的不平等、重新鉴定无次数限定、对重新鉴定人的资质未作要求,将无法遏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存在;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过轻、缺少鉴定人出庭经济补偿的规定、对鉴定人实施人身保护范围过窄且难以落实、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制度构建不完善等问题影响到鉴定意见的质证采信。

关 键 词:刑事司法鉴定  重新鉴定  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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