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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刑法规制初探
作者姓名:李璐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    要:频发的虐童事件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视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如何对虐童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治理.是一个亟需探讨的问题。虐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之内。但是。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之下。对于虐童行为的规制,仅仅需要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即可。并不需要单独设立一个“虐童罪”。这是因为:其一.类似于“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的虐童行为更符合虐待罪的特征;其二。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而非增设虐童罪,更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刑法体系的完整性。

关 键 词:虐童行为  刑法规制  虐童罪  虐待罪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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