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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继子女继承权分析
作者姓名:刘崇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摘    要:正当事人张甲、张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生父张某遗留的一处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经查,张某与李某于1970年结婚,二人生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7月离婚。张某于1994年6月与王某再婚。王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子郭某,时年14岁,在张某与王某结婚后随生母王某、继父张某共同生活。1999年7月张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张某一直未再婚,单独生活至2013年病故。

关 键 词:继承权公证  继父母子女关系  后张  抚养教育  经查  婚姻关系  生活教育  拟制血亲  生有  预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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